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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国际科技合作重点任务

发布时间 :2011-08-29 浏览次数 : 534


 1.围绕全球热点问题开展国际合作,强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从我国的战略需求出发,积极参与全球重大科技问题的合作,针对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和区域性热点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相关技术的联合研发;继续参与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下的科技合作,争取多边资金机制支持在华开展合作项目;大力支持区域组织和新兴大国机制下的科技合作和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经合组织、国际能源署及专业领域国际科技组织框架下的科技合作活动;积极创建或加入国际技术标准和技术联盟,不断推动适应我国需求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和赴国际组织工作,争取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在华建立总部或设立分部,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深化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提高政府间科技合作层次和水平。

 针对不同国别,制定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层次合理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战略,推动科技领域的双边、多边务实合作向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拓展。加强中美两国高层科技战略对话,推动中美科技联委会机制升级,全面推动中美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现代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合作;强化中俄两国高层定期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俄科技合作对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强化作用,研究制定和实施中俄全面科技合作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在中欧经济战略对话中的作用,推动落实中欧科技伙伴计划;利用中日韩科技部长会议机制,积极推动中日韩开展联合研究计划;充分发挥中印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中印科技合作联委会作用,扩大共识,加强联合,深化中印科技合作;以中国-拉美创新论坛为平台,加强中国与拉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协调与磋商机制,建立中国与拉美国家的科技合作联盟;以10+3机制为主导,全面推进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在中非科技论坛框架下,推进中非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拓展中非科技合作空间;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下,促进中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加强与中亚国家的科技合作。

 3.扩大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模式。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作为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统筹协调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国家科技计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相应的国际化方案,并在统一的国际合作战略指导下有序实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技术领域外,按照对等开放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逐步加大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要作为境外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与配合,以集成力量,共同保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有效保证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的履约,同时建立起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形成政府间合作、部际协调、部省会商、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渠道发现,并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项目产生方式;建立以合作基地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合作研发模式;建立以企业为合作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项目实施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人才、产业、渠道等方面资源,加快合作成果应用和市场化进程。

 专栏: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加大专项实施力度,继续扩大专项的规模和影响,有效发挥国际合作对利用国外科技资源及推动科技国际化发展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加强对重点合作领域的支持,重点支持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装备研发、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所开展的国际合作,使专项在国家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中成为境外机构参与国家科技研发任务的重要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促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支持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等全球性热点问题研究,提高我国科技影响力。

 4.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发挥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领作用。

 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和管理,逐步建立分类管理、跟踪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布局,积极推动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联盟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现代农业、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公共安全等合作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际化的联合研究和创新平台;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国际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过程中的产学研合作,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综合试验区建立一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企业孵化器,积极推动重点技术领域的研发外包服务中心建设,使科技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更为灵活有效、更加开放的多形式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专栏: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广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中俄科技合作基地联盟、中意联合设计中心等经验,进一步加强“项目—人才—基地”结合,以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布局,新建一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力争基地总数达到500家,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平台。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统筹和管理,支持基地开展联合研究、国际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有效发挥基地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5.面向世界吸引和集聚优秀人才,建立国际化的人才队伍。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加强人员交流互访的力度,提高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将其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下,支持和鼓励青年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结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做好“千人计划”引才工作,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吸引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有潜力的中青年科学家来华开展合作研究;完善引进和建立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的人才政策,在科研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有序输送人员到国外知名机构接受培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科技人才;强化地方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

 6.引导企业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积极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

 支持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合资、参股等方式有效利用当地科技资源,增强专利技术储备,迅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对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的资助力度和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通过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提高国际化程度;鼓励企业引进关键技术,支持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各种科技交流和合作渠道,积极为企业国际化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在现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基础上,创建一批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的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鼓励与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合作研发,使联盟成为我国科技融入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载体。

 7.加强区域科技合作,提高对区域科技发展的影响力。

 推动实施面向周边的对外开放战略,重点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布局建设一批面向周边的区域科技创新枢纽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积极推进“中亚科技合作中心”,“中国—东盟农业示范基地”等区域科技中心建设,形成聚集创新要素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服务平台的对外开放,形成并发挥相关地区的区域科技中心功能和作用;全面支持国内机构与周边国家共建合作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企业间科技合作研发,发展对外技术输出,增强对区域科技发展的辐射影响力;配合我国对周边国家的科技援外项目,合作开展相关环境资源调查、协助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规划等联合研究,通过项目合作和人员培训扩大我国在周边国家的影响。

 8.创新对外援助形式,启动并实施“科技伙伴计划”。

 增强我国科技“软实力”的国际影响力,探索“南南合作”新模式;在非洲、拉美、东南亚和中亚等地区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示范点,通过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联合研发、政策研究、科研捐赠等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推广我国行之有效的科技政策、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更紧密结合;积极推进“中非科技伙伴计划”,并以此为基础适时启动“中国与东南亚科技伙伴计划”等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伙伴计划”,共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专栏:科技伙伴计划

 科技伙伴计划: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以“科技伙伴计划”为载体,创新科技对外援助方式,扩大科技援外的资金规模,提高援助效率。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和完善科技能力建设为宗旨,积极推进与周边、非洲、拉美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重点从国家科技规划、科技园区建设、共建联合实验室、高级科研人员培养、科技管理及适用技术培训、改善科研条件等方面,加大与发展中国家科技合作的力度。

 9.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适时发起我国主导的国际大科学计划。

 继续参与和支持我国参与的“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伽利略计划”“综合大洋钻探计划(IODP)”、“第四代核能系统”等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加大资金、人员支持力度,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持续支持我国发起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和“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研究,适时发起由我国主导的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栏:国际大科学合作

 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加强国内协调和管理,继续支持我国科技界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伽利略计划”、“综合大洋钻探计划(IODP)”、“第四代核能系统(GIF)”、“全球综合对地观测系统(GEOSS)”、“欧洲核子中心(CERN)”及气候变化、清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生命科学、天文、极地、海洋、高能物理等领域的国际大科学工程和研究计划,通过国际合作分享世界前沿科技成果,加快人才培养。编制《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及研究计划国内论证指南》。适时发起由中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主导的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研究计划。推进国内大型研究基础设施的国际开放共享。

 10.推动部门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和发展空间。

 积极引导和鼓励各部门和地方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或专项资金),持续增加对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投入;各部门和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科技发展的需求和发展重点,制定自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积极探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新机制、新模式和新方法;各部门和地方应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开展高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自身国际化水平;各部门和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国际科技合作对科技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断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开辟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搭建不同层次的合作平台,加快实现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合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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